“七匹狼”是男裝界的一個知名品牌,主要以男裝夾克聞名,“男人不止一面”是品牌口號。
近日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發現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定委員會對四川省大邑縣大莊園釀酒總廠提出的“七色狼”商標予以注冊后,便請求吊銷,未獲同意,遂訴至法院,記者從北京一中院得悉,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請求吊銷“七色狼”商標注冊行政決議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據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定委員會作出《關于第1408898號“七色狼”商標貳言復審裁決書》裁決:“七色狼”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七匹狼公司在訴狀中稱:“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均為三個漢字,且首尾兩個漢字一樣,中心的“色”字與“匹”字都呈半包圍構造,在外觀形狀上極為相似,二者構成近似商標;“七色狼”并非“七種顏色的狼”,它亦能夠理解為“七匹有顏色的狼”、“七頭有顏色的狼”,由此,其意義實質上為“七匹狼”、“七頭狼”;兩商標核定的產品均為第33類“酒(飲料)、酒、含酒精飲料”等,二者構成一樣產品至少是相似產品。
據此,七匹狼公司以為,“七色狼”商標的請求侵略了七匹狼公司及相關公司“七匹狼”我國著名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不予核準注冊。另外,七匹狼公司還以為,“七色狼”用作商標傷害了七匹狼公司的口碑和品牌形象,而且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消費者在看到“七色狼”商標時,榜首反應即為“色狼”,“色狼”是一個帶有常識性意義的貶義詞匯。
因為“七匹狼”在市場上和大眾心目中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七色狼”的意義容易給人發生“七匹色狼”或“七頭色狼”的形象,這種傷風敗俗的影射將嚴峻傷害原告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請求法院吊銷該決議。
商評委稱未構成近似商標。
“七色狼”與在先注冊的“七匹狼”商標在讀音、外觀、意義等方面存在顯著不同,兩商標在市場上并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雜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七匹狼公司在評定過程中并未提及“七匹狼”商標于2002年被商標局確定為著名商標的現實,而且這一確定時刻晚于“七色狼”商標申請日三年多,并不能證實其商標于“七色狼”商標申請日之前現已著名。七匹狼公司請求法院對其商標著名的現實再次承認的建議不該得到支撐。
因為“七色狼”商標與原告的“七匹狼”商標并不近似,所以消費者不易將被貳言商標與原告相聯絡。一起,“七色狼”商標的意義與“色狼”一詞有顯著區別,因此不能以為其運用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不良影響。
四川省大邑縣大莊園釀酒總廠在向法院提交的書面辯論定見中以為:“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不是一樣或相似產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者在讀音和意義上截然不同。
四川省大邑縣大莊園釀酒總廠于1998年12月11日就向商標局請求“七色狼”商標,而七匹狼公司注冊于第25類服裝等產品上的“七匹狼”商標是在2002年2月8日被確定為著名商標。其請求商標注冊在前,七匹狼公司的商標著名在后。“七色狼”作為商標注冊及運用,沒有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疑問,不存在不良影響。
法院審理以為商評委裁決準確,駁回七匹狼訴訟請求。
北京一中院審理以為,《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則:“請求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則或許同他人在同一種產品或許相似產品上現已注冊的或許開始審定的商標一樣或許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請求,不予公告”。
本案中,“七色狼”商標為“七色狼”文字商標,引用商標是由“七匹狼”、“SEPTWOLVES”及“飛馳的狼圖形”三者構成的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將被貳言商標與引用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讀音、外觀及構成要素等方面均存在區別,在商標整體外觀上并不近似,將二者運用在一樣或相似產品上不會形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歷的誤認。故“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并未構成運用在同一種產品或許相似產品上的近似商標。七匹狼公司建議“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系相似產品上的近似商標,缺少現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撐。
一中院還以為,盡管七匹狼公司注冊的“七匹狼”商標于2002年2月8日被商標局確定為著名商標,但上述時刻晚于“七色狼”商標申請注冊的日期(即1998年12月11日)。何況“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并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法院也沒有支撐“七匹狼”公司以為“七色狼”商標侵略其“七匹狼”我國著名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建議。
此外,一中院還以為,關于“七色狼”商標的意義,消費者通常理解為“七種顏色的狼”,而與“色狼”的意義不會發生必定的聯絡。故“七色狼”商標的注冊不會有不良影響,也不會被以為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故“七匹狼”公司以為“七色狼”用作商標傷害了其公司和品牌形象,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存在不良影響的訴訟建議,缺少現實及法律依據,也不予支撐。
綜上,一中院以為,商評委作出被訴裁決確定現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應予保持。“七匹狼”公司的訴訟請求缺少現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撐。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則,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保持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定委員會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關于第1408898號“七色狼”商標貳言復審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