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實施CRS國家關注的是本國的稅務居民,而稅務居民又分為稅務居民個人和稅務居民企業。
各國稅法規定,“稅收居民”通常面臨全球納稅義務,不僅應就本國的收益納稅申報,也應就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收益進行納稅申報。因此,對于在全球有資產配置的人而言,在CRS全球金融賬戶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需要慎重對待個人“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
在法律上,稅收居民身份是一個國家(地區)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依據,并非依據國籍標準,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目前,針對自然人,各國對稅收居民的判定通常采用的有三個標準: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停留時間標準。
創百匯之前在網站中有整理過稅務居民個人身份的判定,以及需要被披露的資產信息.而本文我們將關注另一個重要的考察對象—稅務居民企業。
由本國居民在本國成立的公司毫無疑問需要向當地稅務機關報稅,因此這一部分公司不在我們討論之列。需要值得關注的是一些由本國居民在境外設立的離岸貿易公司,這些公司一旦符合相應國家的稅務居民標準就會被納入CRS披露范圍。
那么,金融機構是如何劃分需要報送信息的企業呢?這里需要提到兩個概念:積極非金融實體和消極非金融實體。
1、什么是積極非金融實體?舉個例子說明:劉先生在英屬維爾京BVI設立了一家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該公司在當地有實際辦公場所,有若干名雇員負責公司業務,營業收入大部分來源于當地積極經營所得,這樣的公司就被稱為積極非金融實體,其所在開戶銀行是不會對這家公司進行CRS調查的。
2、相反的,如果劉先生的這家公司屬于殼公司,在當地沒有實際辦公地址和雇員,公司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業務,僅僅用來做貿易接收款項。那么,這家公司的性質就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其開戶銀行就有責任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進行穿透調查。如果查明實際控制人張先生為中國居民,那么公司將會被劃分為中國稅務居民企業,需要向中國稅務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際情況中,絕大多數的離岸公司,尤其是注冊在著名避稅天堂國家的,其設立目的通常都是為了規避本國的稅收和外匯管制,性質均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出于結算便利,這些公司大多數選擇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的銀行開戶。目前香港的各家銀行已經開始對這些離岸公司賬戶開展了全面的清查。
對于已經開設殼公司的人應該怎么辦呢?對應于不同國家不同屬性的殼公司,也可以有一案一例的針對辦法。詳情可聯系創百匯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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